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民國99/07/15修訂)第六條n學生進入國小、國中之轉銜,原就讀學校/安置場所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n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n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n學校,完成通報。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n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74
根據我國法令規定,有關轉銜服務,學齡前安置機構應於完成轉銜後幾週內,將相關轉銜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