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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4. 公司為下列行為,何者無須以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特別決議)行之?
(A)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B)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C)受讓他人部分營業或財產
(D)以上皆應經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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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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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abcddog 小六上 (2019/10/09)
受讓他人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Vivi Chen 小一下 (2020/03/08)

公司法第185條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44. 公司為下列行為,何者無須以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