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代理人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代理人乃受被告或自訴人委任,於偵查中或審判中為被告或自訴人代為訴訟行為之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與被告或自訴人所自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沒讀到法規的判斷方法:
越嚴重的事當然越需要本人出面,畢竟攸關個人權益,所以選罰最輕的。
【已刪除】下列何種案件,被告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A)任何案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