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下列何者並非占有輔助關係?
(A)消防人員管領消防車
(B)銀行業務員對其經手之金錢
(C)證券公司營業員對其保管之股票
(D)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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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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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傑 高二下 (2020/06/08)
整理轉載自三民輔考直接占有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間接占有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占有輔助人: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看完整詳解
8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20/03/16)

 民法第942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9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0/04/16)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第1087條)。該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1088條第1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利,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第1088條第2項)。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父母就子女利益而處分的特有財產為直接占有 子女間接占有(待指證)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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