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e.g. 父母、子女
同住一家之「家屬」e.g. 同住的外婆、同住的姪女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e.g. 男女朋友
根據勞動部解釋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30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不包含下列哪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