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救濟期間內外,行政機關可以職權...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新增關於「新證據」之定義,擴大申請程序重開之範圍,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並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前開規定所稱「新證據」,以往實務見解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業已存在,但為申請人所不知,致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本次修法新增第3項,明定「新證據」不再限於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亦可以包含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12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行政處分是否授予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