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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行政處分是否授予利益,撤銷之行政機關都必須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
(B)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行政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在法定救濟期間內均得隨時撤銷之;法定救濟 期間經過後,僅有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有權撤銷
(C)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得透過訴願請求撤銷
(D)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若為維護公益,撤銷之行政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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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高二下 (2019/10/03)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高登 小六下 (2019/12/01)

不論救濟期間內外,行政機關可以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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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huang Alzhei 大二下 (2020/09/30)
C)行政程序法第128行政程序重開
6F
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2/01/18)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新增關於「新證據」之定義,擴大申請程序重開之範圍,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並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前開規定所稱「新證據」,以往實務見解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業已存在,但為申請人所不知,致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本次修法新增第3項,明定「新證據」不再限於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亦可以包含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12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行政處分是否授予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