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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 甲、乙、丙、丁四人對戊負新臺幣 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戊清償甲應分擔之部分 25 萬元後,甲之債務完全消滅
(B)甲對戊清償 100 萬元後,得向乙、丙、丁分別請求 25 萬元
(C)甲對戊承認債務後,戊對乙、丙、丁之債權亦消滅時效中斷
(D)甲對戊有 10 萬元之債權,乙不得以該 10 萬元對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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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治(社工師已上岸) 小三下 (2020/07/17)
(A) 第273條第2項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B)第281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等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C)第2.....看完整詳解
1F
pig316603 研一下 (2019/09/12)
第281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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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hilo Wu 高三下 (2022/10/10)

(C)第 279 條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24 甲、乙、丙、丁四人對戊負新臺幣 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