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第 279 條
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24 甲、乙、丙、丁四人對戊負新臺幣 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