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獲政黨推薦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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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REAM COMES 大一下 (2019/10/14)
A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468 號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 查看完整內容 |
5F 阿喵 高二上 (2021/03/31)
340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人民登記為各類公職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村里長嘔選人免予繳納.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 .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 ].無異使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校正等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結合少數人員.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世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首開憲法第七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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