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庭應訊,訊畢後檢察官突告以:「你犯罪嫌疑重大,將要依法逮捕你以便向法 院聲請羈押」等語,被告甲聞訊後立即奪門逃逸無踪。被告甲該逃逸行為,該當何罪?
(A)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之脫逃罪
(B)不構成犯罪
(C)構成刑法第 162 條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D)構成抗拒逮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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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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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警特上榜 大一上 (2020/04/28)
刑法第161條自行脫逃罪要件:  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而身處公權利拘束下之人脫逃拘禁指拘束他人身.....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棒! 小一上 (2021/08/04)

是民事的管收或刑事上的拘提、羈押 或執行,只要是這個人的身體自由,已在公權力監督之下,用他自己的力量脫離 監督,自行恢復身體自由,即是刑法上的脫逃罪

11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5/02)

羈押採「拘捕前置原則」要先有拘提或逮捕才可以聲請羈押 也就是被“強制”到場
傳喚是被告“自行到場” 所以傳喚沒有被置於公權力之下 因此不成立逃脫罪

但是檢察官明明就可以依據刑訴法做檢察官逮捕 我個人覺得題目有點怪 不是這是刑事訴訟法範疇了 只考刑法的人就不用糾結了

12F
Max 國三下 (2024/08/10)

我想問說這題看起來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第四項規定的檢察官逮捕,檢察官認為嫌疑重大要申請羈押,應該就是認為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存在了吧,那他對犯罪嫌疑人當下告知的那一刻,不能算是發動逮捕了嗎?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1.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34 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庭應訊,訊畢後檢察官突告以:「你犯罪嫌疑重大,將要依法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