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庭應訊,訊畢後檢察官突告以:「你犯罪嫌疑重大,將要依法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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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Max 國三下 (2024/08/10)
我想問說這題看起來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第四項規定的檢察官逮捕,檢察官認為嫌疑重大要申請羈押,應該就是認為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存在了吧,那他對犯罪嫌疑人當下告知的那一刻,不能算是發動逮捕了嗎?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1.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