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甲寄了一封情書給乙,收信人也記載乙,丙見狀竟未得乙的同意,擅自開啟閱讀信的內容。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如該信件僅以迴紋針夾住封口,非屬封緘,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B)如該信件是電子郵件,而非實體的信件,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C)如該信件內容是以丙看不懂的外文撰寫,因信件內容之秘密並未為丙所理解,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D)如乙是未成年人,丙是乙的母親,丙為了保護教養乙而開拆信件,丙即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p5566077 國一下 (2020/02/02)
1樓只有貼法條不用開(A)315條 對於...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4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5/04)
5798642-64534ad601fe7.jpg#s-668,245
15F
宗主是我 大三上 (2023/07/15)
看email竟然不是
16F
宗主是我 大三上 (2023/07/15)
自己回答自己

B選項:不成立315,可能成立35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即認:「『電子郵件』固為現今社會大眾用以通信之方法之一,但其係透過帳號、密碼設定之方式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因此,行為人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知悉他人電子信箱內文件之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之秘密,但與該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不過,縱使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因刑法第358條另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逕自輸入他人電子信箱帳號密碼之行為,仍屬非法,而可能該當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受較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更重之刑罰。

36 甲寄了一封情書給乙,收信人也記載乙,丙見狀竟未得乙的同意,擅自開啟閱讀信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