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寄了一封情書給乙,收信人也記載乙,丙見狀竟未得乙的同意,擅自開啟閱讀信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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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宗主是我 大三上 (2023/07/15)
自己回答自己 B選項:不成立315,可能成立35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即認:「『電子郵件』固為現今社會大眾用以通信之方法之一,但其係透過帳號、密碼設定之方式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因此,行為人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知悉他人電子信箱內文件之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之秘密,但與該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不過,縱使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因刑法第358條另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逕自輸入他人電子信箱帳號密碼之行為,仍屬非法,而可能該當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受較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更重之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