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選定有共同利益之一人或..-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ghj4122351276 大二下 (2022/04/25)
請問法條不是寫「得」嗎? |
7F 壓咧壓咧 (2023/05/28)
難怪會不斷問候出題老師......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 條 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 查看完整內容 |
8F 陳品瑄錄事已上榜謝謝阿摩Q 大三下 (2024/07/02)
(B) 經選定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可選擇脫離訴訟或繼續進行訴訟行為
(C) 被選定之人得更換,但不得增減
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D) 被選定人中,有因故喪失其資格者,應補選訴訟當事人,補選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第 43 條
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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