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證據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以告訴人而非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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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大一下 (2020/07/19)
(A)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以告訴人而非證人身分且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法條的爭議在"未具結"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以告訴人而非證人身分→雖為被告以外之人,但依據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一) 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9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12)
速解:所謂【審判外】不是在警詢時 or 寫信給法官 or 路上碰到法官講兩句這種;實際上是指另(他)案審判中的經具結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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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壓咧壓咧 (2024/03/08)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陳品瑄 如有販賣詳解麻煩提 大三下 (2024/07/02)
補:
被告以外之人得為證據情況
1.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刑訴§159-2)
2.被告以外之人審判中無法陳述 ex死亡、身心障礙(刑訴§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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