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調查證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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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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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6/04)
第 288 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第 288-2 條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第 288-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