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管轄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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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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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azywang 大二上 (2023/05/26)
補充法條: 刑事訴訟法
(A)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管轄之第二審高等法院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O)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不合法、不應准許、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B) 檢察官對於法院就自訴案件所為判決,並無上訴權 (X)
第347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C) 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並無上訴權 (O)
第344條第三項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意即,告訴人或被害人沒有上訴權,需要請求檢察官代為上訴。 (D)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O) 第357條第一項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第359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