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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B)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應對第二審判決而非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
(C)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規定聲請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D)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兄長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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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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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n0628 大四下 (2020/08/02)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有關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不符第420條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判決之條件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大四下 (2023/05/12)
簡單來說就是刑訴420III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這裡的第六款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所謂的的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就是一定要是「罪名發生變更」,如果只有刑度發生變化則不適用再審。
而自白並非罪名的變更,所以不得聲請再審。
16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6/01)
第 422 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17F
吸盤魔偶 大三上 (2024/06/06)
在司法周刊 109年11月20日的文章內有寫到:
現行審判實務上,最高法院先於56 年間以判例解釋「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名之判決而言,至宣告刑之輕重,乃量刑問題,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
也就是說A只是減輕刑度,不會更改適用條文所以錯了。
而且周刊裡面的舉例正是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想閱讀全文的搜尋「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就會有司法院的網站連結了,但它是直接下載PDF檔我就不放超連結了。

49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