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47 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
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 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
7.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