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至遲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阿摩線上測驗
1F aliceinwonder 國一上 (2020/08/15)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