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六、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207.關於怠速熄火,下列何者敘述錯誤?(A)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 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