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契約要項
七十、 (履約爭議之處理)
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 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 提付仲裁。 (四) 提起民事訴訟。 (五) 依其他法律申 (聲) 請調解。 (六)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1廠商與機關之間因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A)訴訟。(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