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無給職
農會法第21條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5.農會理事、監事為有給職,不得兼任與農會有競爭性企業之職務。 (A)O(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