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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農會理事、監事為有給職,不得兼任與農會有競爭性企業之職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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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九局下半 大二上 (2019/10/03)

第21條 無給職

2F
kate 高三下 (2021/09/21)

農會法第21條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5.農會理事、監事為有給職,不得兼任與農會有競爭性企業之職務。 (A)O(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