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8 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債權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是指以發生債的效果為目的之合意,也就是說,雙方訂立契約後便會發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所以訂約後,一方便可向對方請求為特定行為,如訂定買賣契約後,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物,並讓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而出賣人則可請求買受人給付價金。
43. 甲以其A車與乙之B重機互易,其契約之性質為: (A)單務契約 (B)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