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條文,下列哪一項並非特殊幼兒的教育權益? (A)幼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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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920319 高二下 (2016/05/18)
依題目以98特教法而論: 第十條 (特教之實施階段)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雖幼兒園不屬於義務教育,但仍為特殊教育的實施階段之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