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
勞基法第 56 條
1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