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而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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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5/18)
(A)二十日(O) (B)三十日(X) (C)四十日(X) (D)四十五日(X) 工友管理要點 十、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
3F Ryan Hwang 高二上 (2021/08/12)
七、( 第4項第5項)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致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經以當年度事假及休假抵充後仍不足者,應予留職停薪,期間至羈押、拘役、勞役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為止。但工友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依其意願辦理退休。 留職停薪之工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留職停薪無確定期間或期間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已消滅者,工友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