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實上行使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之財產權者,法律予以與占有同等之保護,謂之準占有。準占有係以權利為標的,又稱權利占有。
. 民法第 831 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學說稱為準共有。所謂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限制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債權、礦業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性質雖與所有權不同,惟仍得為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則如分割、權利推定均等或行使等關於共有之規定自得適用。
28. 下列權利,何者可成立準占有? (A)租賃權 (B)動產質權 (C)退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