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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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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民法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受任何限制
(B)胎兒被害致死時,對加害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C)胎兒於生父死亡次日出生者,對生父無財產繼承權
(D)胎兒於其生父被害致死時,有撫慰金請求權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
108 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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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i
小二下 (2019/10/26)
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的負擔。(A) 1. 健康權 既已取得權利能力,成為法律上之「人」,就其身體健康(人格權)受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代理人則類推適用第1166條及第1086條規定,以胎兒將來的親權行使人(胎兒的父母),代為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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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不動產經紀考試衝刺應考人
國二下 (2019/10/19)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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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民法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為權利義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