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下列有關其聲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五親等親屬可以聲請
(B)本人為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
(C)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
(D)檢察官職司偵察犯罪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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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10/26)
第 14 條 (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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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ig316603 研一下 (2019/10/19)
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45.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