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03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
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77.為避免特定金融資產之收益不足清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債務,下列何者為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