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D)其為擔保物權
(C)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A)動產質權係以他人動產為標的物(B)動產質權必不需占有標的物
40.有關動產質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動產質權係以他人動產為標的物(B)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