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實施之「緊急搜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官)實施者,應於 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B)檢察官實施者,應於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C)如經依法陳報或報告,所扣得之物即取得證據能力
(D)雖經依法陳報或報告,法院仍得宣告所扣得之物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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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5), C(178), D(116), E(0) #1597630

詳解 (共 3 筆)

#2515514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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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186
搜索票之核發,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免受非法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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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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