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警察人員因過失違法使用警棍,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害人民應先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B)受害人民應先依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向加害之警察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C)受害人民應先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D)受害人民可同時或先後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規定, 向國家及加害之警察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E)受害人民可同時或先後依警械使用條例及民法規定, 向國家及加害之警察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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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15), C(627), D(114), E(174) #314483
統計: A(384), B(15), C(627), D(114), E(174) #314483
詳解 (共 10 筆)
#617285
第十條是使用警械後報告長官,11條才是救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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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552
-1910年 - 無年度 - 警械使用條例 -3#7282 #7282 --1題
本題題目為侵害自由權利,不是應該以國賠法較為適當嗎?
警械是針對生命、身體、財產部份
建請將答案更正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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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72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
揮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人員因過失違法使用警棍,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賠償,
適用法條為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本題無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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