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警察人員因過失違法使用警棍,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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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努力的砲灰(110警特上榜 高三下 (2021/04/06)
本題重點是:警察人員因過失違法使用警棍,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賠償責任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題目中是寫自由權利,應依照國賠法較為適當~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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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kaikai 大一上 (2023/05/06)
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II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械修正後,未限制人民依民法186條規定請求賠償,遭受損害之被害人倘併依民法及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依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7點規定,法院將視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係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分別裁定停止對警察人員之民事賠償訴訟程序or以判決駁回民事訴訟。 --------------------------------------------------- 懶人包: 違法使用>國家賠償法 人民依民法186條若併民法、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法院視為: 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出於故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出於過失>判決駁回民事訴訟 會產生上述最大原因:國賠法優先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