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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11 16 歲的小強經常與朋友一起吸菸、嚼檳榔,甚至混進酒家飲酒作樂,遭員警臨檢查獲後,父母親也被處以罰鍰。依上述內容判斷,其父母所受的處罰最可能是依據下列何項法律?
(A)少年事件處理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D)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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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11/29)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9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 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 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F
于神 高二下 (2014/11/0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3(民國 103 01 22 修正)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3F
懶懶der 高一上 (2015/12/2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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