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必須30年內對其進行追訴。
刑法80 節錄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必須在幾年內對其進行追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