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則下列何種做法與訴願法..-阿摩線上測驗
1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2/22)
訴願法 第 81 條 (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訴願法 第 96 條 (重為處分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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