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就是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住居在現在之住所或指定相當之住所命其居住,而代替羈押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http://lawinfo.lmcc.fju.edu.tw/Lawshow/criminal/cri_confine.htm
18.法院對交保之被告予以限制住居之處分時,其主要是涉及憲法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