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我國民法近年來經歷多次修正,下列那項是修改之重點? (A)為保護遺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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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蔡旻叡 (2013/05/28)
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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