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訂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如有故意隱匿,為不實之說明,其情形足以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 計,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解除且已繳納一年以上保險費者,要保人得申請下列何 種給付?
(A)責任準備金
(B)應得之責任準備金
(C)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D)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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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bb-112地特已上岸 大四上 (2022/10/04)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3 訂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如有故意隱匿,為不實之說明,其情形足以減少保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