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A)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次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重點整理!寄收件人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給你半年時間請求補償 已經於郵局查詢就算已申請)郵局補償退還補償金==>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盡快讓對方拿到補償金 所以給工作單位三個月)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補償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為是補償應該有誠意 給五年時間領補償金)先補償請求後才有補償金
19 有關郵件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