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有關郵件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次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B)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D)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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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洪賢文 國三下 (2019/11/08)

第三十四條 (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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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s87456 高一下 (2020/08/21)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3F
yu 大一上 (2022/11/06)

(A)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重點整理!

寄收件人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給你半年時間請求補償 已經於郵局查詢就算已申請)


郵局補償退還補償金==>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盡快讓對方拿到補償金 所以給工作單位三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補償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為是補償應該有誠意 給五年時間領補償金)

補償請求後才有補償金

19 有關郵件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