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條第1項: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 (非公開發行)
證交法 26-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證交法第26條之三第二項: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20A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公司),設有董事9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