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A)書面
(B)登記
(C)交付
(D)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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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4), C(719), D(245), E(0) #2909824
統計: A(85), B(24), C(719), D(245), E(0) #2909824
詳解 (共 5 筆)
#5430136
「交付」為動產變動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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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4953
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也可以是契約.包括物權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和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
例如:
民法第764:所有權的拋棄.
1.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2.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3.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民法第761:
民法第761:
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
(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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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907
請問第四個選項(物權契約)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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