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具有「司法解釋權」的機關包括那些?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②最高人民法院 ③最高人民檢察院 ④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⑤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 查委員會
(A)①②③
(B)②③⑤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⑤
統計: A(210), B(136), C(75), D(62), E(0) #2797052
詳解 (共 4 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 67 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 23 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 31 條
檢察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總結檢察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三)討論決定其他有關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 18 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 37 條
審判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
(三)討論決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可以由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