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127747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
21 依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發布之刑事鑑識手冊中有關槍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採取槍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採取手部槍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C)採取其他相關之槍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 表面殘跡
(D)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擊殘跡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槍彈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 需要,再行送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