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出席】(B) 應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C) 決議之會議紀錄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7日內】(D)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合過計半數時】
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開議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