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處理機關:第14條規定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受理機關為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4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21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處之罰鍰,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