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消防設備之改善?
(A)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B)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 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C)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D)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法規名稱: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