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審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 年以下,聲請延長者不受次數限制 。
(B)緊急保護令應於4 小時內核發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D)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特別規定者外,不得為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4), B(97), C(99), D(366), E(0) #708138
統計: A(264), B(97), C(99), D(366), E(0) #708138
詳解 (共 8 筆)
#1235416
(A)答案請改成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 年以下,聲請延長者不受次數限制 。

出處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1
28
2
#977849
家暴法第19條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22
0
#1045262
修法了!!(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 第 15 條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原舊法內容如下
|
6
0
#1045266
| 第 16 條 |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 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 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 |
5
0
#1045272
一樓同學~是第20條喔~內容也有些許修法囉!請留意~^^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