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有關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流排水設備
(B)槽(塔)底應設置 1/50 之洩水坡
(C)受水槽之牆壁與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保持至少 30 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
(D)受水槽之進水管徑應大於 5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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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3), C(397), D(49), E(0) #1898637
統計: A(3), B(23), C(397), D(49), E(0) #1898637
詳解 (共 5 筆)
#5535487
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3.2.2點規定:
「受水槽、屋頂水槽或水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槽(塔)底並應設坡度為1/50以上之洩水坡。受水槽之牆壁及平頂應與其他結構物分開並應保持至少60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與結構柱緊臨時,維護檢查之距離至少為45公分以上),池底需與接觸地層之基礎分離,並設置適當尺寸之集水坑。」另依該點說明(4):「混凝土構造之蓄水池,其池底下方與樓板面之間隔距離,在清潔維護檢查無虞的情況下,得限縮其距離。但不得小於20cm。」來函所詢不銹鋼水箱與FRP水箱蓄水池與樓板面之間隔距離,於符合說明二前提下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檢討時,得比照該規範第3.2.2點說明(4)混凝土構造之蓄水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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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732
(C)選項應改為保持至少45公分之人員維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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