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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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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rose66166 大四上 (2013/11/04)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九十六年三月五日逾十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一、截至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者。 二、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 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 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21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A)1年(B)3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