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民法之規定,旅遊營業人因不得已之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
(B)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旅客負擔
(C)旅遊營業人因而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D)旅客不同意旅遊營業人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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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565), C(81), D(140), E(0) #196517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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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514-5 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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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4之五:「Ⅰ: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Ⅱ: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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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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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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